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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焦化、水泥及钢铁行业排污许可

2017-12-26 23:40:08 | 查看:

【摘要】: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环保部第45号令)、《排污许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环保部第45号令)、《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环办规财函[2017]787号)、《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68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 号)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晋政办发[2017]74号)要求,现就全省开展焦化、水泥及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炼焦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生产焦炭、半焦产品为主的煤炭加工行业和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等排污单位。

(二)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和水泥粉磨站排污单位。

(三)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

二、申领时限

(一)纳入发证范围的焦化工业企业,按照《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环办规财函[2017]787号)的要求,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其中列入京津冀及周边重点地区2+26城市中的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必须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二)纳入发证范围的水泥工业企业,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其中列入京津冀及周边重点地区2+26城市中的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必须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三)纳入发证范围的钢铁工业企业,必须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其中列入京津冀及周边重点地区2+26城市中的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必须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三、核发机关

(一)炼焦化学行业类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二)水泥行业中水泥(熟料)制造类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水泥粉磨站类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三)钢铁行业中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等工序的、年产50万吨及以上冷轧的钢压延加工类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年产50万吨及以上冷轧以外的其他钢压延加工类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四、申请程序

     (一)纳入发证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2017)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846-2017)要求编制申请材料,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纳入发证范围的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三)纳入发证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注册,按要求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上传《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承诺书》等申请材料,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 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自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向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并在作出许可决定起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五、其他要求

纳入发证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各级环保部门要制定监管计划,适时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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